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2-12-18 19: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论文摘要]药品,是指依法获得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有利于人体健康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线药品、血清药品、诊断药品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能恢复人体机能的药品。假药,是不达国家标准,未获批准生产的上述药品。生产销售假药罪

[论文摘要]
药品,是指依法获得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有利于人体健康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线药品、血清药品、诊断药品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能恢复人体机能的药品。假药,是不达国家标准,未获批准生产的上述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假药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假药事件中有65%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各国均有假药事件发生。在我国,假药品也屡禁不绝,一些地下生产线,甚至医药企业、医院等置人们的生命与安全于不顾,肆无忌惮地大量生产假药,然后又将这些假药通过各种销售途径流向市场,流入消费者的手中,给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了极其大的威胁。本文将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并将努力探讨假药的来源、假药销售的方式、假药的社会危害性等几方面的问题,并试图寻找禁止假药的方法和途径,以便能为减少假药的市场流通,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假药 假药来源与销售 社会危害 防治方法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假药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假药事件中有 65%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各国均有假药事件发生。在我国,假药品也屡禁不绝,一些地下生产线,甚至医药企业、医院等置人们的生命与安全于不顾,肆无忌惮地大量生产假药,然后又将这些假药通过各种销售途径流向市场,流入消费者的手中,给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了极其大的威胁。本文将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并将努力探讨假药的来源、假药销售的方式、假药的社会危害性等几方面的问题,并试图寻找禁止假药的方法和途径,以便能为减少假药的市场流通,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page]
一.概念与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为销售假药罪;既生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1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法规和制度及不特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由于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所以我们国家历来对药品的生产与经销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有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下面就假药的概念作进一步的阐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②
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一般是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假药。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专指人用药品,而不包括兽用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如用某种原材料制造、加工成不合格药品,采集非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止使用的、变质不能药用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批量销售,也可能是零散销售;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是在交付假药的同时获得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假药后获取利益或者先获取利益后交付假药。假药既可能是自己生产的,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销售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购买人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销售人具有某种关系。客观判断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医学科学判断,即一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假药的性质、成分效用等事实为判断基础,以医学科学为判断标准来分析这种假药是否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二是一般人的判断,即以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性质、成分、效用等事实为判断基础,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来分析这种假药是否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③例如,虽然制造完毕但存于车间仓库,没有投放市场的假药,从事实上看还没有被人使用,似乎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这些假药具有被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因而一般也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page]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④
行为人的目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可否认以其他目的而实施犯罪的存在。比如为了损害某个品牌厂家的名誉,而大量生产销售假产品等等。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如果生产者不是故意生产假药,而是由于过失或者制造过程中的缺陷,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未能全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非故意销售假药,而是因未能识别而误售假药,或者司药人员抓错了药,致使他人健康受损,同样不构成本罪。⑤

二、假药的来源与销售渠道
从这些年的假药事件来看,假药品的来源,除了回收药这条途径外,还有很多,有的从生产假药的药商那里购买倒卖,制售假药的窝点遍布全国,又主要集中在河南、陕西、河北、浙江、山东、安徽等几个省份。
制造假药有着不同的方式:一类属于无中生有,从头到脚都是假的,表现为从原材料到包装、批准文号、商标等均系伪造。另一类是以次充好,一些人钻药品标准中原料药与其制剂检测内容不一致以及含量测定特异性不强的空子,进行技术造假,用这种手段生产的假药多为常见品种,抽样检验其“鉴别”、“含量测定”等项目均符合规定,实际上对疾病达不到任何诊断治疗效果。还有一类造假更加隐蔽,一些医院打着科研用药、内部用药的幌子,制售假药,这些非法生产的制剂、没有生产批号的假药,销售时多数都摇身一变成了“科研用药”和“内部用药”。内外勾接,倒买倒卖,赚取暴利。假药的销售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邮购的方式,通过媒介作虚假广告,引起人们的购买欲望,进而邮购假药。二是深入农村上门兜售,这种方式是直接到农村的群众当中,乡镇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以低价倾销冒牌或过期药品,从而形成固定的供销网络。三是一些销售员通过贿赂医药公司负责人,从而使假药堂而皇之的登上药店专柜,进入医院的药房。
三、社会危害及防治方法
假药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它时刻在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但谋财而且误病、害命,对患者、对患者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们每一个人在一生当中都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的要用药来医治疾病,以保证我们身体的健康。但事实上却很难保证我们每个人都不会遇到或用到假药,因为我国既是用药大国,又是药品生产大国,一些犯罪分子因为利益的驱使,不顾良心的遣责,以各种方式生产、销售假药,进而毒害人民群众,危害社会,这显然是对国家法制的公然挑衅,打击假药任重而道远。我个人认为国家应该尽可能的完善法制,健全监管机构,以增强对制售假药者的惩罚力度,同时,全社会都应该扩大打击假药的宣传面,加强保健知识的宣传,向人们灌输科学用药的知识,号召全社会共同抵御假药,同时设立举报热线,鼓励人们对制售假药者进行举报,使这些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进而达到治理假药的目的;药品制售企业对于自己的药品包装也要实行高科技的防伪技术,实行先进的包装技术,以防止假药以假乱真;各个制药公司、医药公司要互相联合起来,以共同打击假药;对药品制售企业,应用单位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实行不定期、不定项抽查检验;对于跨国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大海关稽查力度,防止假药的流出与流入。[page]
总之,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项性质十分严重的刑事犯罪,它涉及面广,不但破坏了国家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还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对百姓危害极大,我们大家都应该深刻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制售假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希望不远的将来,不再有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社会上也不再出现假药,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良好,人们在无购用假药的担忧,这对于打击禁止犯罪行为,有效地处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资料
○1娄云生:《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P96
②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P81
③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P25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56
⑤陈兴良:《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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