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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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诈骗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日期】2001.04.18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
合同诈骗罪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1.04.18 六十九、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
合同诈骗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1.04.18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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