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贩卖烤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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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月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贩卖烤烟案,被告人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其非法经营的烤烟变价款人民币1420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龚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前
3月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贩卖烤烟案,被告人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其非法经营的烤烟变价款人民币1420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龚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前往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私自购买烤烟899件,运到石阡县存放于本庄镇粮管所仓库内,伺机非法销售。同年8月l4日,被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和石阡县公安人员查获。案发后,烤烟被公安机关依法变价处理,变价款人民币14204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私自经营国家专营物品,价值达人民币1420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龚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梁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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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