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财产处分必须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从立法渊源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
2、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1996解释》的出台旨在遏制当时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行为的发展势头。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罪名归类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
3、“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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