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别人信用卡补卡盗窃被判刑一案

更新时间:2013-05-03 10: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案情介绍20岁刚出头的冯某于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情介绍

  20岁刚出头的冯某于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非但没有好好表现,还冒名将他人信用卡挂失后使用新卡取款,结果不仅被撤销了缓刑,还被判处了新的刑罚。

  冯某来自黑龙江省,2008年12月,他认识了同在宜兴某茶楼打工的刘某,几番来往两人成了朋友。2009年4月10日下午,冯某在游戏室的赌博机上输了钱,就打起了刘某的主意。他来到刘某的租房内偷偷拿走了刘某的身份证,然后立刻让人去银行将刘某的一张储蓄卡挂失。4月17日,冯某在挂失期满后成功取得了银行办理的新的储蓄卡,并于当日和次日,先后9次在自动取款机上从新的储蓄卡上取款合计人民币11950元。

  法院判决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1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1950元,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律师解答动态
抓到,然后呢?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
与腾讯和运营商联系解决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7分钟前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这起事故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我来帮您分析一下:首先,闯红灯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违法,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13分钟前
这种情况确实比较棘手,但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争取权益:首先需要确认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租
您好,那您是想要咨询继承的问题吗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1小时前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椎间盘突出是否属于职业病需要具体分析。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椎间盘突出症未被直
您好,问题可以得到解答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