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近20万元 女子信用卡诈骗获刑5年
更新时间:2015-11-1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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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女子先后多次在三家银行申领四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拖欠银行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近30余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 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刘某先后以自己的名义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办理了四张信用卡,办理前述信用卡后,被告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或取现,透支消费后,未按期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并采取变更电话号码的方式逃避发卡银行的催收。
截止2012年11月8日,拖欠中信银行本金129888.39元、利息及其他费用14989.59元;
截止2015年5月22日,拖欠民生银行本金43959.45元、利息及其他费用144398.35元;
截止2015年4月20日,拖欠交通银行本金24027.64元、利息及其他费用17717.83元。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家属代为清偿拖欠中信银行的本金12988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办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积极退还部分欠款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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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信用卡逾期了1万7,这样算恶意透支或是信用卡诈骗嘛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要判几年?信用卡透支10万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