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研究与对策

更新时间:2012-12-18 20: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
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集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进行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为了制止非法集资活动,早在1993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集资。”但是非法集资活动并未因此而得到制止,相反愈演愈烈。针对这种情况,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8条,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第192条保留了该《决定》第8条的规定,只是将死刑规定在另外一条之中。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一)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总共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就是此罪发生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利用“非法集资”的方式实施犯罪。因此,“非法集资”行为就成为本罪成立首要的前提条件。但究竟何为“非法集资”,学界有不同的见解。[1]非法集资是合法集资的对称,合法集资行为与诈骗行为是无法结合成为本罪的。欲了解非法集资的内涵和外延,不妨先对合法集资进行分析。合法集资即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集资。法律、法规允许的集资,有无偿集资和有偿集资之分。【1]无偿集资是用于兴办公益事业的集资,如为了设学校、建医院、修桥、筑路等目的而进行没有资金返还的集资。有偿集资则包括国家集资、企业集资和个人集资三种情况。国家集资是指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来集资。企业集资是指企业向企业内部职工募集资金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因此又分为内部集资和向社会集资两种方式。企业内部的有偿集资一般通过合同形式实现,只要双方自愿,即不属非法。个人集资一般是指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身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2]显然,从逻辑上说,不属于合法的集资范畴的任何集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当然,本罪的非法集资必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非法集资应指实质上非法,而不只是形式上非法。根据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仍应参照该解释执行。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多元性,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根据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的单位主体应该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若是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其主体应视为个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的非法性,即违反了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企业及个人集资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和限制条件,包括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目的、集资方式、集资项目和集资的审批等都必须依法进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集资,既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投资者。对于企业来说,可以用较小的成本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自身资金短缺问题,为其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对于投资者,也可借助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使自己的闲散资金得到增值,从而获得较高的回报。【1]但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不符合集资的法定条件,从而也发挥不了集资的有效作用,甚至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企业发展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结果。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就集资诈骗罪的非法集资行为来说,对其“非法性”之表现,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应作广义理解,其还应包括“骗取有权机关批准”和“违反批准内容”等情形。所谓骗取有权机关批准,是指无集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伪造虚假证明文件、虚报经营资本或隐瞒有关事实,使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等对集资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或负责人员的认识陷入错误,从而批准其集资申请的行为;所谓违反批准内容,是指不按已审批的集资方案进行集资的行为,也就是其集资目的、范围、金额、利率和方式等与已批准的内容不符。

  3.对象的广泛性。由集资的性质所决定,其对象必须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集资行为人正是利用了集资的这个特点,使其得以在大范围、短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公众资金。如果行为人仅将目标指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少数人,则不宜认定为非法集资,因为“如果非法集资的实际规模或潜在规模不达到一定程度,就不是主要对直接融资秩序构成威胁,而是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2]当然,上述解释中的“社会公众”也应包括集资单位内部成员,否则就会缩小非法集资的范围。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29日《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有偿集资明确作出规定之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所以,目前企业内部的有偿集资皆属于非法集资。[1]按照刑法规定,符合上述特点的非法集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并非只有非法集资罪。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仅仅界定非法集资行为,还不能够正确认定非法集资罪,还必须研究非法集资罪的其他构成要件。[page]

  (二)使用诈骗方法

  在日常用语中,“欺骗”、“欺诈”和“诈骗”都是同义词,“欺骗”的基本含义就是“用虚假的言语或行动来掩盖事实真相,使人上当”;【2】“诈骗”的含义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占为己有或者其他招摇撞骗的行为”。[3]刑法中,立法者在用“欺诈手段”和“欺骗手段”的时候,赋予“欺诈”和“欺骗”的含义是相同的,即学界所广为认可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一点可以从刑法第158条、第204条、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看出来。【4】同样,本罪罪状中的“使用诈骗方法”,其“诈骗”含义也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意思。不过,正像有些学者指出的,“欺骗”、“欺诈”和“诈骗”三者虽是同义词,但附加的感情色彩越来越浓,相应的人们对之的否定道德评价也越来越重。“欺骗”和“欺诈”强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而不注重结果;“诈骗”虽表明了同样的行为性质和方式,但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目的。[’]具体到非法集资罪,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实践中,其具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1.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并许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以诈骗投资者。例如1991年,只有初小文化的辽宁籍姐妹陈淑英与陈淑兰,一无资产,二元项目,在瓦房店市古台村,谎称自己在做大生意,利润丰厚,现急需资金扩大规模,允诺每月偿付20%利息并当场演示,蒙骗吸引了那些急于致富而又无门的人慷慨投资,结果连外市外省的人也不顾旅途疲劳加入投资者的行列。不到一年时间,二陈共诈骗8877万元,被骗人数高达1.4万人次,除还本付息6467万元外,余下的2400万元统统被挥霍一空。

  2.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重金利诱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例如,1989年至1994年,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打着兴办民办集体企业和发展高科技的幌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年息24%的高利及谁拉来投资者就给2%的好处费为诱饵,用行贿手段,买通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以拥有“合法”的官方文件证明为理由,创下20天集资2000万元的奇迹。在短短几个月里,筹得资金10多亿元,长城债券炒得炙手可热,然后暗中侵吞巨款,挥霍享受,以至于绝大多数集资款有去无回。

  3.利用民间“合会”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合会”是一种社会成员将自己的钱款交给各级会主,再由各级会主交给最大的会主,会员到期从会主处取本息和分享利润的一种集资形式。这种集资形式一旦与“诈骗手段”相结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的极好方法,即会头在标取会款后携款潜逃或不交付得标会员而非法侵占。例如,号称“通城标会王”的顾聚珍、潘军华夫妇,看中了民间非法融资的标会“可以发财”,便从1997年8月至2001年10月假借标会的名义,采用抬高标会底息,制造高回报率假相,吸引当地群众“参会”,同时还不断拿骗到的钱到其他标会的头头那里“请会”。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先后有数百人上当,纷纷拿出血汗钱找这夫妇俩“参会”。不劳而获而腰缠万贯的这对夫妇,在收进会款2.3亿多元后,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致使1800多万元无法归还。

  4.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其中的多层次传销是指产品既不经过批发环节,也不需要店铺经营而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营销形式。正当的传销可以大大降低产品的附加费用,使传销商在作为产品消费者的同时,也成为销售者,从而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好处。(3]但是,如果传销公司不以推销产品为目的,而以不断地发展下线并收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并占为己有为目的,则极易变质为集资诈骗行为,不过在认定此类行为为集资诈骗罪时,一定要弄清其与非法经营的区别。从主观方面来看,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经营,行为人在主观上仅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传销或变相传销的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从客观方面来看,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承诺以定期利息、红利等形式返还巨额利益相引诱;而非法经营中传销的利益主要是靠传销人自己层层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利益。集资诈骗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货物经营行为;而传销行为存在货物买卖行,基本上是上线低价买进再高价卖给下线。集资诈骗的结果往往是几个主要责任人骗取大量非法资金,受害人数众多;而传销中往往是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加盟者遭受损失,上线和先加入者一般不会有损失。 另外,有些学者还总结了以下集资诈骗的行为类型,在我们看来,这些行为类型仍然是集资诈骗的行为方式: (1)利用联营、购销合同集资诈骗。例如唐天河集资诈骗案:1992年12月至1996年4月,唐天河利用香烟购销、汽车配件批发等形式,以日息10%的高息为诱饵,采用后笔集资兑付前笔集资款部分本金及利息的手段,在湖南省株洲市向46人集资,尔后,以46人为中介,广泛向社会集资。先后集资额637.2万元,除还本息281.5万元,尚有355.7万元不能归还。造成两人离婚、一人投河自尽之后果。2000年8月,唐天河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又如邓斌集资诈骗案,就是利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手段进行诈骗,先后使28家企业受害。 (2)利用保证金集资诈骗。例如秦义山集资诈骗案:1997年以来,秦义山所在的甘肃省金昌市中宇集邮公司,非法从事邮品的代保管业务,大肆收取保证金,先后发生代保管业务1800笔,交易金额达到2840万元,受骗群众420人。 (3)利用经营开发集资诈骗。例如孙洪翔集资诈骗案:1990年11月至1994年4月,孙洪翔所在的洪翔实业发展有限总公司,利用经营开发酒店、砖厂、运输车队等企业形式,非法集资6.45亿元,集资户达13.8万户,只有1.77亿元资金返还集资者。1994年12月5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利用发行彩票集资诈骗。例如廖圣凡集资诈骗案:1996年12月,湖北省浠水县廖圣凡等人伪造证明,自制彩票,借用正规招牌,披上合法外衣,大肆进行彩票发行,仅用两天时间就骗走200余万元。

  (5)利用国际互联网集资诈骗。例如元小东等人集资诈骗案:2001年10月,元小东等人所在的驿东普配网上推出购物有奖竞猜活动,承诺只要购买其680元商品,即可获得有奖竞猜资格,奖金额为1280元。而竞猜的题目在该网页上很容易找到,元明知亏本经营,仍多次举办大型活动推广宣传,并采用成立“特许加盟配送中心”等传销方式非法经营,广泛吸引社会公众资金。据统计,3个月共有4748人次注册作为该网站会员,投入资金共计1387万元。除626万元用于支付会员奖等开支外,实际骗得761万元,其中,36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经营债务。[page]

  (6)利用“会员卡”集资诈骗。例如“源章度假山庄”集资诈骗案:2000年12月开始,广州城市源章度假山庄以兴建水上高尔夫球练习场为会员服务为借口,广告宣传可提供108项优惠服务,并承诺3000元至4380元的“会员卡”可高价转让到9980元,先后向100名离退休职工非法集资200万元,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1]现实生活中,集资诈骗的表现方式远远不止上述种类。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集资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也会不断地改头换面,但其使用诈骗手段这一点是不会改变的,这也是集资诈骗罪和类似非法集资行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8698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表哥前年开了一家借款公司,我们可以告表哥和表嫂集资诈骗罪吗?是不是要把50万钱归原主呢?
建议你尽快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欠款。
金额在二百四十万,请问要判多少年。
要根据具体案情,金额只是一个因素,建议委托辩护律师。
集资诈骗罪的条文
集资诈骗罪要求向不特定人集资,并且超过30人以上,你们符合这个条件么?你们以前都是好朋友,并非不特定吧?如果他是跟不认识的人,推销自己公司企业,骗别人投资入股才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一般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称为非法集资。但二者又不同。我从承办过此类案件感悟,如果经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确实有项目,投资失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
非法融资金额300万元怎么判刑,有哪些规定
非法融资300万元可能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具体处理方式:1. 自首,可减轻处罚;2. 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可争取从宽;3. 退赔非法所得,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