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犯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6-09-18 16: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占有他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在集资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常以公司、企业的名义诈骗,集资诈骗的书证丰富,被害人的人数众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根据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占有他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在集资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常以公司、企业的名义诈骗,集资诈骗的书证丰富,被害人的人数众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集资诈骗的手段、非法占有的数额、被害人人数的证明,达到确实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当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是集资诈骗等有利于已的辩解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⑵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精神病鉴定;

  ⑵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⑶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推定。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2、扣押物证、书证

  ⑴扣押与集资诈骗有关的宣传广告、宣传工具,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⑵扣押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资料、公司、企业往来帐目,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⑶扣押集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集资款的相关凭证,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

  ⑷扣押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

  3、鉴定

  ⑴对犯罪嫌疑人用于集资宣传的文件、证件鉴定,以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

  ⑵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审计,查明集资款的用途及公司企业经营情况,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⑶对被害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鉴定,以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签发。

  4、询问被害人

  ⑴交纳集资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犯罪嫌疑人是否给予凭证,以证明犯罪过程;

  ⑵犯罪嫌疑人允诺的返利方式、期限,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返利的时间,后续返利是否持续,犯罪嫌疑人实际返利的数额、财产损失情况,以证明财产损失的数额;

  ⑶犯罪嫌疑人用于宣传的文件、资产证明是否真实,如何担保按期还款付息的,担保方式是否有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

  ⑷在中止返还利润后,犯罪嫌疑人是否避而不见,是否中断联系,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5、询问证人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人数、相互关系、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⑵犯罪嫌疑人是否伪造身份、职务,伪造何种身份、职务,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⑶犯罪嫌疑人所宣称的项目是否存在,有无办公场地,公司、企业是否实际经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⑷集资诈骗的手段、方式,允诺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数额,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

  ⑸集资款是否用于约定的用途,是否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他人;

  ⑹犯罪嫌疑人银行帐号、帐面资金数额、资金往来情况,对集资款的使用权由谁决定,以证明非法占有;

  ⑺被害人人数、姓名、集资数额、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6、讯问犯罪嫌疑人

  ⑴集资诈骗的组织形式、同案犯人数、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犯罪的组织性、团伙性;

  ⑵用于集资诈骗的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公司有无规范的财务制度,是否雇佣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员工、有无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厂房,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行为;

  ⑶是否伪造成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是否一致,以证明是否虚构事实;

  ⑷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向社会筹资,以证明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⑸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有无转移、挪用筹集的资金,企业宣传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无伪造或夸大的成份,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⑹诱使被害人投资的项目、回报率、入股条件、每股金额、被害人集资总额、人数,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的数额,非法占有、使用被害人集资款的数额,以证明被害人、非法占有;

  ⑺有关被害人的情况,包括人数、籍贯、与犯罪嫌疑人有无亲属关系,以证明案件性质。

  7、推定

  如果以下行为查证属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意图非法占有。

  ⑴集资后,犯罪嫌疑人未按约定支付完被害人本金与利息,反而携款潜逃;

  ⑵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用赌博等违法行为,或者擅自挥霍集资款,致使无法返还被害人的本金与利息;

  ⑶集资宣传中所称的公司、企业、经营项目不存在;

  ⑷允诺支付给被害人的高额利息,根本无法实现;

  ⑸不存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支付被害人定期利息的方法是“折东墙、补西墙”。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⑴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⑵对犯罪嫌疑人在集资诈骗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集资款的份额。

  ⑶对集资诈骗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⑷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当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⑵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⑶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当犯罪嫌疑人辩解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⑵书证,证明集资款是由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证人证明公司、企业其他人员是由犯罪嫌疑人聘用的。

  3、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向被害人返还本金与利润是因商业亏损造成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商业项目根本不存在;

  ⑵财务审计,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将集资款用于约定的项目;

  ⑶银行资料,证明被害人的集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

  (七)案例

  2008年1月11日,多名群众到上海市X分局报案:邹X劼伙同陈X汉、傅X春等人,自1998年起至2007年,冒用上海强生集团下属申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夏利、桑塔纳等车型轿车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款,邹X劼现已出逃美国。

  经过初步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立案侦查,卢湾经侦支队成立了专案组,下辖调查、取证、追赃三个小组。

  经调查发现,自1998年至2008年1月,犯罪嫌疑人邹X劼冒用强生集团下属申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可以投资申江公司名下出租车运营,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投资。邹培劼指使陈X汉、傅X春等人招徕投资人,并私刻申江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与投资人签订“投资上海大众桑塔纳小客车协议”,出具收款凭证。

  陈X汉自1998年开始,向投资人宣传投资出租车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诱使投资人向其购买“汽车额度”。每投资一辆车,被害人需出资人民币16~18万元,为期5年,第一年每月回报7800元,第二年每月7500元,第三年每月7050元,第四年每月6450元,第五年每月5700元。

  被害人投资后,陈X汉会按时支付协议上约定的利息,被害人正常收到利息后,激起再次投资的欲望。其后,陈X汉诱使被害人将拿到的利息追加投资,形成了一个被害人不断追加投资,实际上并没有拿到回报,仅表现为账面盈利的现状。

  为实现进一步吸引被害人投资的目的,陈X汉在诱骗被害人购买“汽车额度”时,先控制一定的额度,使被害人产生有钱也不一定能投资的假象。为了骗得更多的资金,陈X汉还在2007年召开了投资人大会,有80余人参加。会上,陈X汉谎称有最后的“汽车额度”可供大家投资,投资款每辆减少3000元,诱使被害人追加投资。

  取证组询问了160余名投资人,查明犯罪嫌疑人李X文、李X芳不仅自己参加投资,在吸引其他投资人的时候,采取每辆出租车加收3万元的方法,将3万元的差价占为己有。

  为了保护被害人利益,追赃组查封了犯罪嫌疑人邹X劼、陈X汉等人名下的30处房产,冻结犯罪嫌疑人账户上资金人民币735万元,扣押了陈X汉在银行保险箱中藏匿的60万元人民币及金银首饰,扣押了涉案车辆3辆,美元42万余元,向投资盈利人追缴非法所得155万元。

  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邹X劼伙同陈X汉等人累计骗取160余人的投资款,涉案金额为8.6亿元人民币,除支付高额回报7.6亿元外,被其非法占有1亿元。

  证明参考:

  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⑵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⑴扣押赃款、赃物、查封犯罪嫌疑人的房产,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

  ⑵鉴定

  ①对犯罪嫌疑人设立公司的印章、文件、注册资本、执照等鉴定,以证明有无伪造证件,虚构事实;

  ②对被害人保存的投资凭证鉴定,以证明被害人财物损失的数额;

  ③对犯罪嫌疑人用于诈骗的资产证明、聘书、“汽车额度”鉴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实;

  ④对犯罪嫌疑人私刻的公章、公司营业执照鉴定,以证明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⑤对犯罪团伙开设帐户审计,查明犯罪嫌疑人资金的流向,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⑷询问被害人

  ①犯罪嫌疑人吸引投资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向犯罪团伙投资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过程;

  ②犯罪嫌疑人使用何种方法吸引投资的,投资的回报率,是否实际收到回报,以证明犯罪手段、犯罪结果;

  ③投资凭证由谁签发,有无印章,签发的时间,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④“汽车额度”是否紧张,能否购买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⑤犯罪嫌疑人返还利润的比例,是否持续、持续的时间,实际损失有多少,以证明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

  ⑥犯罪嫌疑人何时中止返还利润,是否中断联系,是否潜逃,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⑸询问证人

  ①申江公司是否委托犯罪嫌疑人从事出租车投资业务,有无委托书,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

  ②申江公司的印章、财务章是否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申江公司任职,公司注册文件是否真实,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③犯罪嫌疑人吸引被害人投资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数额、被害人人数,以证明犯罪过程、手段、结果;

  ④犯罪团伙的人数,各自分工,团伙的财务由谁控制,赃款、赃物如何分配,以证明主犯、从犯;

  ⑤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的投资用于何处,有无能力保障被害人的高额回报,吸收被害人投资的动机、目的,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⑹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犯罪团伙的人数,相互关系,内部分工,公司由谁控制,赃款、赃物如何分配,以证明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②吸收被害人投资的方法、手段,吸收被害人投资有无凭证,由谁签发凭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

  ③被害人投资被用于何处,向被害人提供的“汽车额度”是否真实,以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是否虚构事实;

  ④公司有无营利项目,能否保证投资人的高额回报,回报的来源是否可靠,以证明是否虚构事实;

  ⑤申江公司是否授权其投资出租车业务,为何假冒申江公司的名义,以证明虚构事实;

  ⑥为何要私刻申江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为何要虚构“汽车额度”,以证明为犯罪手段、方法;

  ⑦制造“汽车额度”紧张的目的、动机,为何在投资人大会又说有“汽车额度”,以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

  ⑧被害人人数、吸收投资的数额,实际返还被害人投资的数额,以证明非法占有的数额。

  3、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⑴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⑵对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作用、地位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的供述、书证、违法所得的数额;

  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将集资款转移境外的证明,证据主要是银行资料、产权证明、证人证言、口供;

  ⑷对犯罪后表现的证明,包括是否主动投案,是否检举揭发,是否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证据主要有公安机关的记录、证人证言。

  4、补强证据

  ⑴犯罪嫌疑人辩解不是主犯,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扣押的书证、物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占有投资款的主要份额、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

  ⑵犯罪嫌疑人辩解从事的是正当生意,可以返还被害人的投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有扣押书证、证人证言、司法会计审计,证明犯罪嫌疑人无力向被害人返还约定的本金与利益;

  ⑶犯罪嫌疑人辩解是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证明犯罪嫌疑人主动地犯罪。

  (原标题:集资诈骗犯罪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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