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更新时间:2015-10-21 11: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专业人士认为,本条在适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实质解释”的思路予以理解,即行为人如果以擅自发行股票为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则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笔者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梳理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的认定方法。

  典型案例

  2007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经与香港曦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曦宏公司)任职的韩某商议,将其注册成立但无实际经营的某市大宇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进行包装后宣称可以到美国上市,然后借机对外进行融资。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建立某大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科技公司) 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了大量的有关公司规模、产品、实力、财务报表以及将赴美国纳斯达克[微博]上市的虚假信息。

  为进一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被告人张某某将大宇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万元虚增至5000万元。曦宏公司则派遣被告人李某某进驻大宇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专门负责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的相关事宜。被告人李某某则与某市信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联系,谎称大宇科技公司将于2008 年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委托中介机构招揽投资者购买大宇科技公司股东名下的“股权信托受益权”,并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成,从而诱骗被害人五十多名投资者纷纷将投资款转入其指定的账户。

  自2007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共计299万元,收款后立即转走并予以瓜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以转让股权为幌子,非法集资达29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实质是非法发行股票,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指控是定性错误。具体而言,本案仅是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而不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的重要特征,本案中大宇科技公司不具备这一特征。本案是非法发行证券的弄虚作假手段,而不是非法集资的诈骗手段。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以转让股权信托受益权为幌子,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变相向社会募集骗取资金达29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集资诈骗罪在行为上虽然可能产生一定重合,但两罪的主观方面大相径庭——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一般以募集生产、经营资金为目的,所募集的资金一般直接投入生产与经营;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判断非法占有关键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为《纪要》)指出:“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隐瞒真相虚增公司注册资金,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以转让股权信托受益权为名义,并承诺极高的回报率,变相向社会募集骗取资金达299万余元。经查,被告人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盈利能力,其没有落实其对外宣称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者的投资款也没有被用于约定的用途。被告人收到投资者的投资款后立即全部转走并予以挥霍。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依照《纪要》精神,本案宜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近年来,“收益权”(或“受益权”)转让产品在理财市场很火爆。对生产发行该些产品的金融从业者而言,请务必保持基础资产的真实性,不得肆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非法占有他人资金;就金融消费者而言,请务必在高额利息诱惑前保持警惕,投资前应当做好调查,防止自己的财产受到侵害。毕竟,您盯着人家的利息,犯罪分子则可能盯着您的本金。(本案系虚拟案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3796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刑法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定性
定招摇撞骗罪是恰当的.两罪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是用虚构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
非法集资罪怎么界定
非法集资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民间借贷是特定人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您好,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非吸最高刑10年,诈骗无期,如需进一步帮助,可咨询
欺诈发行债券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违反了哪些基本法律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