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之当众窃取物品的行为定性

更新时间:2012-12-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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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李波王某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期间,利用十字路口红灯的停车时间,多次从他人所骑的摩托车后尾箱中取走提包、手机等物品后逃走。2004年12月,王某再次作案时被群众抓获,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其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李 波


王某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期间,利用十字路口红灯的停车时间,多次从他人所骑的摩托车后尾箱中取走提包、手机等物品后逃走。2004年12月,王某再次作案时被群众抓获,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其行为构成何罪却是一个难点。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王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状态下,秘密窃取他们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王某在取走他人财物的时候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在许多人看到的情况下公然取走的,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在应然层面上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的缺陷,无法判定其构成该罪。

本案争论的焦点就在于王某公然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还是抢夺他人财物。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王某在下班时间人流的高峰期公然在许多人看到的场合下,取走他人的财物,表面上看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但是,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

首先,笔者认为“秘密窃取”的“秘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被害人,是指在被害人没有获知的状态下。本案中,虽然许多人看到了被告人的窃取行为,但是被害人却还蒙在鼓中,这说明该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还是处于一种秘密状态之下。其次,从犯罪人的角度来说,王某在窃取他人财物时,其主观上肯定是认为被害人无法获知其盗窃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该行为应该被认为是秘密状态,而不是一种公然夺取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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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盗窃罪怎么定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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