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以小偷持刀行窃被判刑一案,为您介绍盗窃罪判刑的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案情介绍
26岁的仇某是安徽省阜阳市的一个农民。虽年纪轻轻,但仇某已是“三进宫”了。2011年11月24日,仇某随叔叔来到北京,在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内卖菜。据仇某供述称,事发当日,他坐公交车到丰台区槐房西口下车,走到一胡同内看见有一小卖部,他想买盒烟,见屋内没有人,便闯了进去准备行窃。店主的儿子代某听到响声后赶紧过来查看,蹲在柜台里侧的仇某却问对方买啥。代某上前揪住仇某的衣服领子,仇某极力挣脱,代某的父亲赶来后,和儿子合力将盗贼仇某制服,并拨打了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在仇某的脚下发现一把折叠刀。
小偷行窃带刀就构成犯罪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在认定盗窃犯罪时,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再受数额以及次数的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是否携带凶器,只是认定犯罪危害性、主观恶性的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不会因为携带了凶器就直接被认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携带凶器盗窃,就会被直接认定为犯罪。
立法者之所以将“携带凶器盗窃”入罪,是因为所携带的凶器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形成巨大的潜在危险性,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一般盗窃更为严重,持刀盗贼往往会因案情演变转为抢劫,甚至是杀人。
因此,“携带凶器盗窃即构罪”降低了入罪门槛,提升了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双重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