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假冒商品的数额认定

更新时间:2012-12-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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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介绍被告人陈某盗窃某单位铝合金切割机,手提电刨、电熨斗各一台,价值人民币233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又砸窗进入某饮食服务公司仓库,盗窃精装中华牌香烟19条,该香烟是饮食服务公司以每条140元的进价购买入库的。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作价,每条香烟170元,共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盗窃某单位铝合金切割机,手提电刨、电熨斗各一台,价值人民币233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又砸窗进入某饮食服务公司仓库,盗窃精装中华牌香烟19条,该香烟是饮食服务公司以每条140元的进价购买入库的。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作价,每条香烟170元,共计3230元,遂以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为5560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受案后,又委托烟草专卖局鉴定作价,结论是:假烟,无法作价。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盗窃铝合金切割机,手提电刨,电熨斗,价值2330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对盗窃假烟的事实和数额未予认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规定,仅对起诉的2330元的盗窃事实,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了判决。

  对此案盗窃假烟应否计算盗窃数额以及如何计算盗窃数额,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应对盗窃假烟计算在盗窃数额内,而且应按照物价鉴定部的价格认定数额。

  另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因为烟草专卖局是烟业管理机构,对于烟草的鉴定,烟草专卖局属于权威机构,应按烟草专卖局的鉴定结论定案。因而对此无法认定数额,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假烟不仅应计算在盗窃数额内,而且应按真假价值计算,此案中的烟是饮食服务公司当作真烟,以每条140元的进价购进的,19条香烟的购进价是2660元。被告人陈某并不知道饮食服务公司内存放的中华牌烟是假烟,陈本人也知道中华牌香烟在国产烟中的档次,那么就应当知道中华牌香烟在市场上的销售的一般价格。为此,他才敢置法律于不顾,砸窗进库来盗窃这些高档次的香烟。饮食服务公司把假烟当真烟买进,陈某把假烟当真烟偷出。无论是饮食服务公司还是陈某,都不知道这批香烟是假的。所以,陈某盗窃这批假香烟应按真中华烟的市场价格作价。本案香烟以进价每条14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物价局作价每条香烟170条元,是该香烟的市场价,其价格是合理的,故应按此确定陈某的盗窃数额。

  二、对于盗窃假冒商品 如何认定数额分析

  首先应当肯定,盗窃假烟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从现实生活来看,假冒商品比较突出,不仅香烟有假,白酒也有假,甚至电脑,手机等都有假。但由于假冒商品的伪装性很强,一般人不易察觉,把它当作真货购卖,这样才使假冒商品得以泛滥。有些假冒商品,人们使用多年,甚至直到消耗尽或者报废,仍不知道是假商品,包括一些盗窃分子对某一商品实施盗窃时,也并不知道某一物品的是否假冒商品,而是当作真商品盗窃的。假冒商品中的“假”,也很复杂,有的是假冒他人名称或商标,有的是以次充好等。假冒他人名称商标的商品,所侵犯的是他人名称权或商标权,其商品本身仍具有价值或使用价值。以次充好的假冒商品,根据其假冒程度,也有自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因而,从其经济属性来看观察,假冒商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同时,假冒商品是物主通过一定的货币购买的,对其拥有所有权。当物主发现是假冒商品后,可以向厂家或商家更换或索赔,当物主未发现是假冒商品时,继续占有和使用。盗窃分子对他人合法持有假冒商品进行盗窃,实际上是对他人合法所有权的侵害。因而,我们对盗窃分子进行惩治,并不是保护假冒商品本身,而是保护他人合法所有权。即使假冒商品被他人非法持有。按照有关规定也应由国家依法追缴和没收,不能由盗窃分子非法持有,可见,从法律属性来观察观,假冒商品也可以成为盗窃对象。

  既然假冒商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假冒商品的价值就应计算在盗窃数额之内,否则,对盗窃假冒商品的行为,就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本案中,陈某盗窃假烟到底应如何计算其盗窃数额呢?有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案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本条第(九)项规定:“被盗物品价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从本案看,香烟的“实际价值”比较明确,即饮食服务公司的进价,因此,不需要按照上述解释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可以直接按照进价计算陈某的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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