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没有投入使用的电话线,那么属于盗窃。如果是使用中的线路被盗窃则可能涉嫌破坏通信设备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破坏通讯设备罪指的是故意破坏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侵害对象是已投入使用的通讯设备,如用于电台、广播的机器设备,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的通讯线路,交换设备,以及卫星通讯、传真通讯设备等。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上述设备,可按毁坏公私财物处理,不构成本罪等。
主观上出于故意。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反革命破坏罪。客观上实施了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并已影响到设备的正常通讯功能,否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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