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和情夫一起“做生意”,竟虚假担保骗取贷款55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4000万元,致使其中巨额资金无法归还。中国xx银行xx分行xx支行原副行长陈xx和其情夫李xx因贷款诈骗罪双双被xx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2002年1月至2002年5月期间,李xx、陈xx先后4次采取虚假担保手段,向中国xx银行xx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5500万元,其中利用后贷填补前贷3500万元,贷款中有4865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第一单:骗贷2000万元填补黑洞
2000年7月,李xx、陈xx二人密谋由陈xx出面挪用xx支行资金与李xx合作经营油料生意。同年8月,陈xx违规将银行一客户公司在该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1721万元转到李xx的x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账上,并于同年9月至10月先后开出6张汇票共计1650万元交给李xx经营油料。由于生意亏损,这笔钱大部分未能归还。
为了掩盖资金黑洞,两人又密谋以贷款的方法骗取xx支行资金。2001年12月下旬至2002年1月间,李xx以xx公司的名义向xx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由陈xx出面伪造某公司同意提供2000万元定期存单作担保的声明等虚假担保,并于2002年1月10日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到手后,挪用公款留下的巨额资金黑洞终于被填补。
第二单:私划还贷金4000万元
2002年1月,李xx以xx公司的名义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约定,以xx公司的名义向xx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由投资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所得贷款由投资公司使用,随后xx公司和投资公司分别于同年1月28日和29日与xx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4000万元贷款即通过xx公司划入投资公司在xx支行开立的账户。
由于无法动用此款,投资公司由此向xx支行要求撤保还贷以结束该笔贷款业务,陈xx于同年3月8日私自以该银行名义向投资公司出具一份《关于撤销投资集团公司担保责任的函》,解除投资公司的担保责任,但被告人陈xx并没将这4000万元贷款划回xx支行,而是将该款转移到xx公司的账上。
李xx将其中900万元转移到其控制的xx公司提现,另1001万元转移到其承包的云南zzxx油料经销公司(简称zz公司)用于油料经营业务,剩下的2000万元通过陈xx划转到xx公司用于填补该公司前一笔贷款(即第一单所涉及贷款)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