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中的相同行为之定性

更新时间:2012-12-18 2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一、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两罪的行为有很多重复之处。

  首先,行为的实施时间上有重合之处,两罪有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如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的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登记机关的信任,达到公司成立的目的。而虚假出资罪中,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或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其次,行为手段上有重合之处,在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申请人是以虚报证明的文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这里的申请人包括发起人和股东,这里的虚报证明文件包括虚假出资文件,如:虚假的汇票、支票、本票等;这里的欺骗手段包括以实际没有的资金和实物的出资证明来欺骗公司登记机关。

  最后,行为目的上有重合之处,在公司成立之前,两罪的目的有相同之处,都是想以虚假的资金来注册公司,只是在虚假出资罪中,公司成立后虚假出资方有深一层的犯罪目的。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出资50万,乙公司出资30万,但是乙公司向登记部门提交的是一份虚假的出资汇票,由于登记部门的疏忽,导致公司成立,公司成立之后,因乙公司的行为给甲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发现实际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此时乙公司的行为究竟构成什么样的罪行呢。

  二、笔者认为分析上述重复行为的罪行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1、从两罪侵犯的客体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而虚假出资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两者侵犯的客体明显不同。

  & nbsp2、从两罪主要的客观表现来看,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低于申请出资额而慌称已经达到了法定出资额的情形;虚假证明文件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供内容失实或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其他欺骗手段是指虚假证明文件之外的其他骗取公司登记的方法。虚假出资是指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从两罪的犯罪主体上看,两罪的犯罪主体也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仅限于申请人,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虚假出资罪的主体包括发起人或股东。

  & nbsp4、从重复行为的表现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出资只是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额度,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目的只是为了让公司成立,若没有这些欺骗手段则压根就不能成立;虚假出资罪中的一方出资是压根不存在的,但是另一方的出资足能使公司成立,但是在成立之后由于一方的虚假出资导致另一方的损失较大。因此两者的重复行为的表现仔细观察还有所不同。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有明显的区别

   1、从时间上看,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2、从客观表现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以虚假的文件来注册公司,抽逃出资罪是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从侵犯的客体上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而抽逃出资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两者侵犯的客体明显不同。

   4、从主观目的上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主要是为了公司的成立,而抽逃出资罪只要是为了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损人利己。

  因此,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就可以分析出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着册资本罪的区别。

  四、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在来看上文所提到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乙公司的行为应该以虚假出资罪来定性。

  首先,甲公司已经出资了50万,符合公司法出资的要求,所以甲乙公司联合设立的公司已经成立。这一点不同于许注册资本罪中的情形。

  其次,乙的虚假出资行为使甲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

  再次,从客观行为来看,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是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欺骗手段来注册公司,而是以压根就不存在的汇票来成立公司从而导致甲公司的损失。

  最后,从侵犯的利益来看,乙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所以,应该以虚假出资罪来对乙公司定性。

  综上所述,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罪虽然在行为上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但是从两罪实施的具体行为、两罪侵犯的客体、两罪的目的上可以分析出两罪还存在较大的差别。

  在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进行比对的时候,我们还发现,对于两罪把握最关键的一点是区分犯罪时间和侵犯的客体。(E)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最基本也是最活跃的参与者是公司。众多公司的表现决定了市场经济能否平稳、健康的发展。我国现在正大力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都对进入市场的主体的资格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使进入市场的公司先天不足,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于此,我国刑法第158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做出了有关规定。然而我国刑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笔者现就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犯罪构成及法律适用做一初探。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罪名的由来:

  市场经济需要活力,同时亦需要安全。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国家应当对其进行干预,例如登记要件主义、严格限制最低资本额、限制转投资等。国家对公司秩序的管理是通过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实现的。然而,现代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一个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光凭经济、行政法去规范、调整是不够的,必须在刑事法律中加以体现。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发现大量的公司存在着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这些公司一旦进入市场往往因为资信不足而孳生其他例如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犯罪,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光靠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已不能有效的规范这种行为,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刑事法律中规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page]

  我国1979年的旧刑法中本无虚报注册资本罪。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首先对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然而此时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此罪,造成实践中难以落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直到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出台才首次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设置了虚报注册资本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又将此罪名吸收入刑法典中。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是:

  1、犯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个人。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从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第82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主体包括股东代表、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董事会等。这些主体区别于普通的自然人和单位,公司的登记成立与否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使本不能获得却获得了公司登记的行为人从中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看,上述自然人和单位都具有我国《公司法》赋予其的特定法律身份。这种法律身份要求其承担公司登记、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因此本罪的主体应为一种特殊主体而非普通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的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在主观上应是故意,并且希望能够通过虚报的行为骗取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信任取得公司登记。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需知道自己申请登记使用的是虚假的证明文件或采取了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如代理人申请公司登记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股东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则不构成本罪。笔者认为本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有两种:?煟?

  骗取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信任是本罪的直接目的;?煟病∪〉霉?司登记是结果目的。两种目的是手段目的与结果目的的统一。本罪的行为人希望并积极的追求上述两种目的的实现而不论是否会给国家的经济秩序带来损害结果。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管理的制度。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本罪侵犯的客体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的损害;有的人认为本罪在侵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的同时还侵犯了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前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公司、企业的资信度不高。国家通过建立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对公司、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通过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以及对公司注册资本真实性的审查,实现对公司设立资格的管理,排除不良公司,保护市场秩序。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逃避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实际剥夺了国家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审查,破坏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后一种观点则认为注册资本是保证公司、企业能否正常运营;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的基石。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在逃脱了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的同时,实质上损坏了公司的资信情况,使公司在市场中的承担风险能力下降从而给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带来危险。现代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公司的自有资金是现代公司生命的血液。本罪行为人的行为使公司成立之初就缺乏足够的运营基金,这无形中增大了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实现利益的风险。一旦公司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就无法实现其应承担的义务。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行为人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应当是某一犯罪侵犯的共性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其内涵、外延要能包括犯罪所侵害的全部社会关系。

  笔者认为本罪直接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管理的制度,损害股东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派生于对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侵害。行为人只有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之后才有可能增大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如果虚假注册的公司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成功的经营积累了雄厚的资本金弥补了其资本金的先天不足,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特征,但我们不仅不能认为它侵害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不宜使用刑法去调整这种现象,否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一种不经济的司法行为。因此,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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