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原总经理万平终审被判15年

更新时间:2013-03-2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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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太原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万x...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太原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万xx职务侵占案作出终审裁定:万xx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万xx非法所得3209万元。

  今年6月13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万xx犯有职务侵占罪,处以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万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网易商业报道

  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万xx利用其为xx集团总经理、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及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擅自将xx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公司使用,至今未还。为购买东莞金正股东杨明贵股权,2003年1月至3月间,万xx擅自决定挪用金正公司账户内资金5笔共计3209万元,支付到杨明贵指定账户,挪用资金至今未还。

  2004年5月31日,万xx涉嫌挪用资金,被山西省公安厅立案侦查。今年4月14日和5月2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万xx一案。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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