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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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A是某企业成品仓库的发货员,B与A约定,在深夜利用A作为发货员的便利条件共同盗窃企业成品仓库的物品,两人还约定,把偷到的物品搬离企业后的一切事情都有B负责,每偷一次A得600元。为了销赃,B找到了C,C看到B销售物品的价格很低,虽不知B是如何盗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A是某企业成品仓库的发货员,B与A约定,在深夜利用A作为发货员的便利条件共同盗窃企业成品仓库的物品,两人还约定,把偷到的物品搬离企业后的一切事情都有B负责,每偷一次A得600元。为了销赃,B找到了C,C看到B销售物品的价格很低,虽不知B是如何盗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

 A是某企业成品仓库的发货员,B与A约定,在深夜利用A作为发货员的便利条件共同盗窃企业成品仓库的物品,两人还约定,把偷到的物品搬离企业后的一切事情都有B负责,每偷一次A得600元。为了销赃,B找到了C,C看到B销售物品的价格很低,虽不知B是如何盗窃的,但知道该物品必定是B盗窃所得,为了更多的获利,C要B偷多少他就收多少。案发时A和B共作案了十余次,偷得了价值五万余元的物品,均被C以较低的价格收购。

  A和B合伙,利用A作为发货员的便利条件共同盗窃企业成品仓库的物品,价值已达到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没有争议的。而C的行为是何性质有不同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C的行为构成销赃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在本案中C在收购B出售的物品时,虽不知B是如何偷的,但知道该物品必定是B偷来的,为了获利,明知是盗窃所得,仍然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行为已构成销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C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粗看C的行为就是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但C为了更多的获利,C要B偷多少他就收多少,并且之后A和B作案偷得了价值五万余元的物品,均被C以较低的价格收购,从第二次开始,C的行为即与A和B形成了事先约定分工不同的共同行为,C与A和B是共同犯罪,A和B利用A作为发货员的便利条件共同盗窃企业成品仓库的物品,价值数量已达到较大的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C作为共犯,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C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C为了更多的获利,与B约定由B偷来他收购,行为的性质形成了与B事先约定分工不同的共同行为,但对B如何实施偷没有参与,连A的情况均不知情,更不知道是B与A在深夜利用A作为发货员的便利条件共同盗窃所得,所以只与B形成共同行为,而未与A形成共同行为,B的行为采用的是盗窃的手段,假如未利用A作为发货员的便利条件,即便是与A合伙行为的性质是盗窃,只因为行为的实施利用了A作为发货员的便利条件使得普通的盗窃变成了特殊的盗窃,是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按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这种特殊的盗窃的性质定为职务侵占,B与A的行为也是如此,行为首先应是盗窃,因为是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所以按刑法规定性质定为职务侵占,但C的行为没有与A形成共同行为,C的盗窃行为没有了职务便利条件的利用,所以C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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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来讲,职务侵占当然更有利。从情形来说,快递员将快件私藏据为己有,在性质上看,的确利用职务之便,因此认定职务侵占的概率比较大。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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