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6万怎么判?
1、看具体金额有没有超过六万。现在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低于六万元不构成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即分别是6万元、100万元。
3、故对于前期已经被立案追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若金额尚未达到6万元的追诉标准,律师可以及时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意见。
二、职务侵占罪怎么找证据吗?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
小编认为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体系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4)赃款、赃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三、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如系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以是私人所有的,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还可以是国家所有的,还可能是属于混合经济组织所有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财物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会计、出纳等都是具有一定的管理单位财物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当然,本条规定的企业是指没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从事个人或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围,其从业人员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农村的居民委员会、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医院、学校、文艺单位、社团,等等。另外,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刑法只是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未指明是什么样的人员。一般认为,主要是指在上述单位担任一定的管理性职务,或者在工作中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单纯从事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本罪的主体范围。依照《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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