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5、必须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程度。职务侵占属于职务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房某,男,29岁,内蒙古赤峰市八里罕镇八里罕村人,原系山东某公司负责云南地区的业务人员。该业务员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挥霍公司货款5万多元,并于2005年10月未经公司许可擅自离职,携公款藏匿,并将货款挥霍一空。后经该公司举报并经某市公安局多方侦查,2008年房某作为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全国通缉。
经该市公安局提请,2009年6月,该市检察院批准房某已被正式逮捕。2009年6月底,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2009年11月,房某以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4个月。
类似案件一定要积极退赃并赔偿受害人损失,这样的情节法院会着重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本案中,鉴于公司的态度,如果房某积极地退赃并赔偿损失的话,很有可能判处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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