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更新时间:2013-03-2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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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罪名: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2款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

  罪名:

  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2款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案例:

  “xx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宣判

  [作者: 田 雨2003-04-02]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日对深圳市xx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丁xx、董xx、何xx、李xx、边xx、庞博等6名被告人4年至2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并对丁xx、边xx、庞博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page]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合谋操纵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票名称为康达尔,股票代码为0048??以下简称为0048股票),双方签定了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比例共同持有0048股票。在吕新建指使下,被告人丁xx、董xx、何xx、李xx、边xx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先后在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并通过相关证券营业部等机构,以委托理财等方式向出资单位或个人融资人民币50余亿元。吕新建利用其在海南成立的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大量收购深圳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控制了该公司董事会。后吕新建将深圳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xx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为“xx创业”,并通过发布开发高科技产品及企业重组等“利好”消息方式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在操纵0048股票的过程中,丁xx、庞博根据吕新建的指令,在与朱焕良商定了0048股票交易的时间、价位、数量后,亲自或指令他人交易0048股票。丁xx、庞博、何xx、李xx、边xx等人利用开设的多个证券交易帐户和股东帐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对0048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等操纵活动。吕新建一方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达5600余万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总量的55.36%,严重影响0048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董xx在担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仍与其所在公司总经理李xx及杭州华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商定,通过帮助吕新建融资为各自所在公司获取利益,共为吕新建融资人民币7.7亿余元。边xx在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的情况下,按照吕新建的指令融资人民币1.5亿余元,并按照丁xx、庞博的指令购买或转托管0048股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xx、庞博、边xx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xx、原总经理李xx为使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何xx为使所在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吕新建等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价格,仍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吕新建融资,并按照吕新建的指令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操纵0048股票价格,严重影响了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xx、何xx、李xx系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page]

  来源:新华社

  “xx科技”股价操纵案开庭

  [据新华社广州2003年3月26日电(记者肖文峰)]备受关注的“xx科技”股价操纵案26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财务总监李xx等5名被告人因参与划拨资金人民币18亿元自买自卖股票,控制股价,扰乱证券市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上庭受审。

  检察机关起诉称,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广东xx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另案处理)通过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向由属下员工为股东注册成立的专门从事股票买卖的7家炒股公司划拨资金共人民币18亿余元,同时,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07亿元,通过这7家炒股公司控制的792个股东账户动用上述资金中的人民币近15亿元,在全国54个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xx科技”股票交易,共计68409笔,累计交易55553895股,所持有的股票在最高峰时持股份额占“xx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7.34%。同时,“xx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每股7.55元跃升至最高的126.31元。上述7家炒股公司在买卖“xx科技”股票交易过程中的非法盈利为人民币近5亿元。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李xx负责介入股市资金的往来,被告人程冰芳(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部经理)、王琦(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部职员)负责在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托管、融资及资金划转等具体事项,被告人罗健梓(广东xx新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负责指令被告人何新祥(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部职员)伙同廖劲松(另案处理)进行具体的操盘。罗健梓、何新祥两人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办理签约融资事项,为自买自卖“xx科技”股票的行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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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犯罪吗?
具体要看编造、故意传播了什么虚假信息,律师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如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会涉嫌刑事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犯罪吗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在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犯罪嫌疑人及亲属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和调查取证,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时委托律师作辩护人。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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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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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中介服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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