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看贪污罪侵害的对象
更新时间:2012-12-18 20: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刑法为了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在第382条第2款中特别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刑法为了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在第382条第2 款中特别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从立法的本意看,对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只有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的,才能构成
贪污罪。根据《纪要》,“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
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由来可见,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案件中,贪污罪所侵害的对象仅指国有财物,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侵害的对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