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案情介绍
4月21日,江苏省吴江市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其挪用的资金予以退赔。
朱xx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一家银行工作,不久便当上了支行的助理会计。之后,在贪欲的驱使下,朱xx利用职务便利,从2002年底开始,在近三年时间内,先后42次挪用单位资金总计3055.7万元,挪用利息款5.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朱xx将所挪用的资金及利息款分别转入自己以化名开设的五个账户上进行炒股、投资开咖啡店等营利活动,部分款项归朱xx个人使用或由朱xx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时,尚有888万元银行资金、5.4万余元利息款未归还。去年8月3日,朱xx到吴江市检察院投案自首。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xx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