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更新时间:2013-04-03 1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概念

  本罪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酌,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活动的行为。

  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l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繽市薄围内统一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1)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厂长、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3)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鲍非国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本单位资金是指本单位用于发展和经营的资和。本罪侵犯的客体只是本单位资金所有权中的一部分,即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只是在一定期间内受到侵犯。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本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资金而在一定期间内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但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含以下两种行为:(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1995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违反公、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二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二者之间的界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刑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報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超过3个月来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韵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可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支二者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2)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3)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已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page]

  二、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二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二者也有以下主要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刑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稼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韵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l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上处罚。

  三、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二者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培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莽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上不同。本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挪用资金罪量刑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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