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数额标准(1999)
更新时间:2012-12-1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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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立案侦查挪习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立案侦查
挪习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在 1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的 , 应予立案 ;
二 、挪用公款在 2 万元以上 , 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 应予立案 :
三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在 2 万元以上 ,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应予立案 :
四、最高人民检察疏《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公布施行之前 , 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
解释己立案侦查的此类案件 , 按原来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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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数额是多少
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