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案例】
4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徐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间,被告人徐xx以开公司、还贷款等名义,并许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高某、王某等人存款共计657.68万元,用于放高利贷、支付借款人的利息、购车以及个人奢侈消费。后徐xx偿还高某、王某本金95.6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破坏了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实施,致使被害人的存款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服法,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