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4年

更新时间:2013-03-19 17: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本报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97万余元,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918.576万元损失的xx区原副区长李xx,近日被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借...

  本报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97万余元,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918.576万元损失的xx区原副区长李xx,近日被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借款担保是同一人

  现年37岁的李xx,案发前为xx区副区长。检察机关指控称,1997年8月22日,时任xx区集体经济管理局局长兼乡投公司董事长的李xx,在明知重庆太笛电子公司已存在70万元到期借款未还的情况下,仍违规决定由乡投公司借款120万元给太笛公司,并同意由注册资金仅为80万元的重庆山鹰寻呼台作信用担保。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山鹰寻呼台、太笛电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何某,借款方、担保方均由何某一人签章!

  公共财产损失900多万

  检察机关还指控称,李xx还违规决定由乡投公司向重庆太笛高科技股份有限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发放借款,最后导致这些借款无法追回,共计给公共财产造成918.576万元的重大损失。

  非法吸收存款千万

  检察机关指控李xx的另一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查,1996年10月,李xx在未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未经区集经局集体研究、也未经乡投公司董事会研究的情况下,安排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起草了《关于新办重庆四达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并由其签发后交张某等人用于办理重庆四达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同年12月,四达财务公司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李xx任该公司董事长、法人。李xx明知四达财务公司无权从事金融业务,仍擅自决定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四达财务公司以高达16%的年息为诱饵,以“短期借款”“代管金”为名,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97万余元。后因四达财务公司不能全额兑付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xx区人民政府举债为四达财务公司兑付了社会公众存款161.36万元。

  数罪并罚判刑4年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李xx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918.576万元的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明知重庆四达财务公司无权从事金融业务,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9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目前,李xx已向市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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