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主要表现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即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变相提高利率。即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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