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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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和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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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相关规定包括: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