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数个相同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十乙罪二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如果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则不是结合犯。如绑架并杀害他人的,刑法仍然规定按绑架罪论处,故不属于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了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合为新罪,则不是结合犯。而刑法之所以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规定成为另一独立新罪,有的是因为原本独立的数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容易同时发生;有的是因为一罪是为另一罪服务的;有的是因为数罪的实施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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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中两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刑法为什么把两个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呢?一般来说,结合犯中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以下两种关系:
1、牵连关系,即目的在于实施某一犯罪,而以另一犯罪作为手段行为,或者实施某一犯罪后,实施这一犯罪的结果行为构成另一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牵连犯。当法律明文将牵连的两个犯罪行为结合为第三罪时,就成了结合犯。因此,牵连犯与结合犯之间存在交叉,两者的区别就看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
2、并发关系,即两种犯罪经常是同时发生,为了处理上的方便而将两罪结合成的另一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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