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更新时间:2012-12-1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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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绑架致人死亡的;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
常见的
故意犯罪的
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
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
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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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有啥子区别?
你好,你朋友属于结合犯。两者区别如下: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