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袁耀娟实习生张慧洁通讯员杨文华)3月16日,盗窃通信电缆的邸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10月至今年2月期间,由邸某等6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多次在XX县盛乐镇A村、B村、C村、D村及包头市等地盗窃通信电缆,先后作案8次,盗窃电缆3000多米,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今年2月4日,该犯罪团伙的邸某、卢某某、徐某某、任某、陈某某和张某某被和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检察官说法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俊烈: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了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为了牟取利益,多次盗窃通信电缆,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由于铜价上涨,电缆盗窃案件也有所上升,打击这类案件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时提醒人们切不能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