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种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10-17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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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事情的发展的趋势,犯罪是有犯罪预备、进行和完成三种状态的,在犯罪进行和完成我们都知道这是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可是犯罪预备的状态时候,但是被我们发现并扼制了,那么犯罪预备的种类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犯罪预备的种类有哪些

  犯罪预备有以下两种: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是刑法将这一常见的行为方式单独列举予以明示。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可以把这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如行为人为实施盗窃活动而事先查看银行所处的位置、保险柜放置的地方、毗邻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线等。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楼顶下滑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排除实行犯罪时可能遇到或已经遇到的障碍,以便进一步实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既可能是单纯地排除障碍,等待时机成熟再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碍之后,立即着手实行。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追踪被害人,是指跟踪被害人,寻机作案或达到预定或合适地点后再实施犯罪。如,为实施抢劫犯罪而跟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点,等到被害人到来后,再对其实施预定的犯罪。例如,为实施绑架犯罪而在行为人必须经过的某偏僻地带守候其到来。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是指已经开始向犯罪场所进发。例如,为实施爆炸行为而携带爆炸物前往爆炸目标所在地。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地点,是指通过引诱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前往犯罪人预定的犯罪地点。例如,在为图财而故意杀人案件中,以谈生意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往预定的隐蔽场所,以便将其杀害。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计划等等。

犯罪预备的种类有哪些

  二、犯罪预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1、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

  2、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

  三、如何认定犯罪预备行为

  1、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2、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犯罪预备的种类有哪些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犯罪预备的种类有哪些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预备的种类有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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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
未成年人只对8项重罪承担刑事责任。
请问地役权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地役权的种类如下: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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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遇到什么问题具体讲一下
您好:小区无红绿灯十字路口电动车与小车相撞的主要责任判定,需依据双方的行驶行为及相关让行规则等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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