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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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06年7月20日到2006年10月13日期间,使用中国银行长城卡透支1.3万余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在被告人曾某超过长城卡规定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06年7月20日到2006年10月13日期间,使用中国银行长城卡透支1.3万余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在被告人曾某超过长城卡规定的60天的透支期限后,从2006年12月22日起,多次以电话和信件的方式催促被告人还款。被告人曾某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后,直到2007年9月20日仍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3375.04元,自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催收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曾某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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