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哪些职权?
更新时间:2012-12-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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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2)凡是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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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有:
(1) 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
(2) 有权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
(3)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4) 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5) 为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
(6) 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7) 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
(8) 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