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被告人冯xx在家中自行搜集涉及炸药制造的信息,经整理形成一个电子文档,命名为《恐怖分子手册》,并于2009年11月26日及2010年4月19日先后两次使用“但它”的用户名,在搜狗网文库栏目中发布《恐怖分子手册》电子文档(一)至(十),内容包括各种炸药、燃烧剂、汽油弹、炸弹、燃烧弹等配方及制作方法,其中穿插了一些涉及恐怖组织活动的字眼和语句,例如,“同学们,伟大主席奥马尔说:胜利属于团结的塔利班人民”;“同学们,双手沾满了恐怖分子鲜血的沙龙曾说:如果我是巴勒斯坦人,我也会做自杀爆炸者,而且我要用c4”;等等。文档中所涉及的各种炸药知识、制法等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但其内容不涉密,通过正常渠道如专业图书、网络等均可进行查询。两个文档在网络上共被浏览2065次,下载116次。冯xx于2010年5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供述,自己这样做当时没想后果,就是觉得好玩,想让别人也看看。用这个文档名称,是想引起浏览者的注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xx将涉及炸药制造方法的内容与涉及恐怖活动的文字相结合,以《恐怖分子手册》的名称在互联网上公然发布,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冯xx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第61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冯xx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xx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刑法在信息时代的冲击下面临扩张不力的现实困境,其理论研究的重心在于传统法益向网络扩张的刑法规制体系构建。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给予我们启示,传统犯罪进入网络空间催生了新的法益,旨在为网络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前提保障。可以借此重新划定网络犯罪的界限,用秩序犯的视角看待整个网络犯罪体系,在法益保护的前提下推动刑法扩张,同时维护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的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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