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7-11-08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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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作为现代人在为高科技的神奇而感到由衷兴奋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够忽略掉计算机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方面,即是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地攻击着我们和平的世界,它们以不同的形式在极大地破坏着我们安定的社会秩序,让人们更加感受到了网络的不安全感。那么网络犯罪究竟包括哪些构成要素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其中部分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论界对该类犯罪行为也早有探讨。但不论已有的理论成果或现行刑法规定更多的是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网络问题却少有专门探讨。在计算机科学上,计算机网络毕竟不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别。

犯罪

  网络犯罪的构成

  1、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3、犯罪客体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课题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所以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计算机网络犯罪它一方面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到其他社会利益。计算机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比如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进行计算机犯罪,必然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显著特征。

  4、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还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因为犯罪人必须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自己的思考在计算机上输入计算机命令通过防火墙(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来侵入网络,造成破坏。这种网络犯罪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

  总之,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必须要依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各种力量的合作,以更好的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要求。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带来一定的困难,这种犯罪的不断发生,形势的日益严峻是我们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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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侮辱罪构成的要素!都有哪些
它是情节犯,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属于亲告罪
我想问问大家,一般的侵权构成要素包括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指因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网络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您好!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如下网络犯罪的形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与网络相结合的犯罪行为: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中提到: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并非是所有的犯罪种类都可以和网络犯罪结合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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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好,这个是需要找客服的
你好,你是当事人吗?哪个地方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4分钟前
不太明确你表述核心,猜测是某事已发生三次,前两次已处理相关钱款,这次又有2000元下来,能否补充说明
您好,要看涉及的情况,比如犯罪涉及的数额。
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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