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1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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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举例: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逞。”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 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
举例: 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
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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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未成年人是犯罪吗?
一、恐吓未成年犯什么罪
1. 恐吓未成年属于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触犯寻衅滋事罪。
2. 恐吓未成年儿童尚不构成犯罪情节的,警方会在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给予从重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恐吓未成年罪判几年
未成年人有恐吓等情形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量刑分具体情况:
1. 未满十六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2. 已满十六周岁的,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多次实施恐吓他人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