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中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比较宏观和粗放,仍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在长期调研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起草了《广东省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在深圳市政法委的协调和指导下,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签署,于2013年3月1日在全市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全文共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封存范围、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解除封存的条件等方面内容,并在具体实施上做了四点突破:
一是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但未分案办理的案件,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之后,法院应对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单独存档、封存,避免其犯罪记录泄露。
二是规定对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材料,亦应封存。
三是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案卷材料的封存,由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实施。
四是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涉嫌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其刑事诉讼材料的封存,由检察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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