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一斤“麻古粉”坐客车 毒贩河南获重刑
更新时间:2012-12-18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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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月16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田伟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家住河南省鹿邑县的被告人田伟携带重达559克的“麻古粉”和制毒工具,从广东省乘坐由东莞返回
3月16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田伟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家住河南省鹿邑县的被告人田伟携带重达559克的“麻古粉”和制毒工具,从广东省乘坐由东莞返回河南省杞县的长途客车。次日,当客车行驶至杞县南环路时,被杞县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田伟所携带的“麻古粉”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据被告人供述,“麻古粉”是一种新型毒品,吸食能上瘾。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伟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伟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伟辩称自己事先不知道其朋友托自己带送的物品为毒品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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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k粉毒品200克要坐几年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