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我在大四开学时,到了和平区法律是顾问处实习。有一天,我接待了一个老人。老人情绪特别激动,他跟我讲述了他儿子小永被同学小强开枪打死,而公安司法机关却不追究小强刑事责任的经过。老人想不通,要求我给他讲解清楚。我还清楚的记得老人讲述的过程:在一天的傍晚,老人的小儿子和几个同学(都十七、八岁)到他家玩,其中就有小强。在玩的过程中,一个同学发现老人家的门后有一支猎枪(当时国家对枪支管理还不十分严格),就拿到院内,并且开始摆弄这支枪。另一个同学,拿过枪后,把枪口朝天,并让其他同学捂住耳朵,他自己扣动扳机,结果枪没有响。这时,小强拿过枪,开始摆弄,并且拿枪对准了老人的儿子小永,还开玩笑说:我打死你!同时扣动扳机。小强做梦也没有想到,这次枪响了,小永随着枪声倒在了地上。小强等人傻了眼,赶紧找来大人,把小永送到医院,但遗憾的是,小永永远的闭上了眼睛。小永去世后,老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小强的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却认为小强不构成犯罪。老人怎么也想不通,所以到处上访。老人从包里拿出一张报纸给我看了个报道。报道的内容是:几个十七岁的中学生,在放学后,到田里打鸟。在打鸟过程中。一个叫小猛的男孩让在树上玩的小明下来,小明说不:就不下来。小猛拿出弹弓,并且上上了泥丸,朝树上的小明说:你下来不小来,不下来,我可打你了!小明笑着说:我不信!话音刚落,小猛朝他打了一弹弓,结果泥丸打中了小明的右眼,导致了小明右眼失明的后果。后来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我看完报纸,老人激动的说,小猛的行为和小强的行为一模一样,小猛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小强就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太不公平了!各位看到这里,你们想想为什么相似的行为,有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有人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呢?我听完老人的叙述,开始给他分析为什么小强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小强在拿枪对准老人儿子小永之前,有个同学朝天开过枪,结果枪没有响,这时,小强确信枪里是没有子弹的,他拿枪对准小永,并且开玩笑说:我打死你!就没有开枪杀死小永的故意,当他扣动扳机,枪却响了,那么小永的死亡结果对小强来说完全是个意外!因为其没有预料到会发生这样的后果,事实上他也无法预料,虽然小永的死是他造成的,但因为小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是由于小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小永的死对小强来说是意外事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小强不应当对小永的死承担责任。但如果事先小强知道枪里有子弹还朝小永开枪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小强是在确信枪里没有子弹的情况下向小永开枪,所以不构成犯罪。而那份报道中小猛的行为与小强的行为是不同的。小猛向树上的小明打了一弹弓,他是在自信的情况下打的,即他自信弹弓不可能打到小明,也就是说他对打弹弓的后果还是有一定认识的,所以他出于自信用弹弓发出泥丸,结果导致小明右眼失明,其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