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与意外事件
更新时间:2012-12-18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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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乙(某厂厂长)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
[案情]
乙(某厂厂长)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甲的责任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本案中甲不构成
犯罪乙的死亡属
意外事件。
甲将农药倒人乙的酒碗,是由于乙“别说喝酒,就是‘1059’我也奉陪到底”的语言引起的,而且乙端碗喝药在一瞬间发生,因此,不存在甲对危害结果放任的间接故意一甲对乙的心绪不佳不了解,对其烦闷、苦随的心情一无所知,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开玩笑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特别是乙的妻子也对乙说:“你喝吧”。可见甲主观上不具有
过失犯罪的必备特征。
甲实施的系列行为,如将农药拿来,并倒进乙的碗中,是当众完成的,这无疑是甲同乙一种玩笑行为,这与投毒有本质的区别。乙在没有外在强制因素的情况下,自己主动端起药喝了一口,以致中毒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产生,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因此,甲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客观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乙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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