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行李箱绊倒死亡家属起诉箱主人索赔,是重大过错还是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
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
二、《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法律称为“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他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这种损害结果。比如,行为人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行车,突然有行人冲入路中,被汽车当场撞死。在当时的情况下,驾驶员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会有人冲入路中,因此属于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扳道工被他人捆绑起来,无法在火车到来之前放下栏杆,造成火车与汽车相撞的重大事故;锅炉工因陷入昏迷,未能及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爆炸等等。
该事件被告诉讼代理人称,被告没人任何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王女士是逆行绊到刘女士行李箱上,当时刘女士仍继续坚持排队进站,没有任何不当行为。第二、王女士摔倒后,家人未及时就医,直到五小时后伤情加重才送进医院,并且在医生劝说治疗必要性时,放弃了继续治疗,刘女士并不知情。不过,原告也表示,王女士是脑硬膜下出血导致死亡,“拔管”是医生建议,并非不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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