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村民蒋某家建房,雇请司机徐某开车帮运砖头。当月10日7时许,徐某拉砖的货车难于驶上蒋某家门前陡坡,徐某建议将砖头卸下,蒋某则要求他将砖运到靠近自家门前再卸载,并提出给人在车后面帮拉车的方法,徐某只得按蒋某要求往上坡方向倒车。于是蒋某叫来郑某等3人,用一条绳子绑住车后部,在徐某倒车上坡时,蒋某背着1岁儿子与郑某等人用力拉绳子。在此过程中,蒋某仰倒在地,徐某未加注意,仍加大油门倒车,致使车辆从蒋某身上碾过,将母子二人当场压死。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属意外事件,没有构成犯罪。理由是蒋某自己提出司机倒车中他们在车后面帮拉一把。在拉车过程中蒋某突然跌倒,这是徐某不可能预见的,所以车将蒋某母子碾压致死,徐某没有过失,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徐某是职业司机,对交通运输活动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时,应尽到必要的谨慎驾驶义务。徐某在倒车过程中,应当预见在车后拉车的蒋某等人可能在车的作用力下会跌倒,但徐某未借助旁人引导及后视镜等辅助设备,没有注意观察车后情况,冒然倒行车辆,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最终导致蒋某母子被车压死的结果,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补充理由如下:
徐某的行为与蒋某母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此案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一是蒋某自己提出要在车后拉车,她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有充分注意的义务,没理由把注意义务强加给徐某;二是蒋某在拉车过程突然跌倒是自己造成,徐某对此不可能预见,因而蒋某母子的死亡与徐某驾车倒行没有法律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无论是前行还倒行,都必须注意观察车前后的情况谨慎通行,而徐某疏忽大意,未看见蒋某母子跌倒的情形,仍然加大油门倒行,造成车压死人的结果。同时,应当看到,蒋某的拉车跌倒是与徐某驾驶的货车形成作用力和反作用造成的,这是稍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的规律,作为司机的徐某更应该清楚。徐某不仅对倒行中蒋某等人可能被车碾压的结果应当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也对蒋某拉车中突然跌倒的情况要有预见,可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蒋某母子的死亡结果与徐某倒车中的疏忽大意过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