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江里倒了多少垃圾?“长江口垃圾倾倒案”9人获刑!

更新时间:2018-12-2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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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偏远的地区,由于垃圾车的普及较少,还是有不少人往河里江里倒垃圾,在城市里往街上一扔还是随处可见。今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长江口倾倒垃圾案”进行一审宣判,对案件的被告人均处予不同程度的刑罚。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说明一下吧。

  在2016年,天顺清运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倪某、管理人周某和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得知被告人张某、洪某没有生活垃圾处置的资质并对部分垃圾胡乱处置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处置垃圾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至张某等人进行处理,导致26船共计20088.8吨的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便直接抛入长江南通、太仓段,65船共计22832.8吨的生活垃圾运至浙江、安徽等地进行非法填埋。最终,造成部分长江取水口中断几十小时,使长江口的海洋、用水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损失数千万元。而经过鉴定,这些抛入长江口的生活垃圾是有毒有害物质,未经过处理直接抛入对长江的水源造成严重污染和威胁。最终,一审判处涉案的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

  根据刑法338条,行为人未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或者违反环保部门的规定,将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在未经过降解、压缩、去除等处理手段情况下随意倾倒或者非法填埋,严重污染环境,损失惨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倪某、周某、张某等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参与,每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明知往长江倾倒垃圾会造水源污染和供水中断、得知非法填埋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必然会造成土壤功能的破坏,仍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了在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成千上万吨不等,严重损害了长江口附近的生态环境,构成了环境污染罪,同时也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长江,被称为母亲河,作为我们最为重视、关注的河流之一,也是许多城市和居民供水和饮水的重要来源。任何破坏长江生态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更何况是将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抛掷江中或者将垃圾进行非法填埋。合法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影响你我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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