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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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解释:第十六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解释】本条是关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
刑法解释:第十六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解释】本条是关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罪过的,不是犯罪。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况称为“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由于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这种意外事件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了损害结果,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行为人无法阻挡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即根据损害结果发生当时的主客观情况,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会发生损害结果。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对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没有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由于不能抗拒或者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不是犯罪。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无法阻挡或控制损害结果的发生。如由于某种机械力量的撞击、自然灾害的阻挡、突发病的影响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和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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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概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使用欺骗手段追求非法经济利益的犯罪都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对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院和高检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从严惩处的情形**
根据同一解释的第二条规定,若诈骗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酌情从严惩处:
1. 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2.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项;
3.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
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5. 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
此外,若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存在上述从严情形之一,或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将被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