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即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其中犯罪既遂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或阶段是不同的概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它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具体案件中的犯罪只可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不可逆转或转化;而故意犯罪过程及阶段则在整体上呈现出前后相互连接、此伏彼起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行为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以往刑法理论中,在“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等范畴及其相互关系问题上曾出现模糊认识和混乱状况,应当予以澄清。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长期以来都未得到科学地解决,令许多刑法学者困惑不已。例如,前苏联著名刑法学者A.H·特拉伊宁在其名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明确提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的命题,但他一方面肯定犯罪预备和未遂应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犯罪预备和未遂形态下犯罪构成并不成立,从而陷入自相矛盾。
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存在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根据应当也只能在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它不可能也不需要具备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但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完整齐备的犯罪构成,同犯罪完成形态下的犯罪构成一样,成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