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职务犯罪的心理辨析

更新时间:2012-12-18 17: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不尽或未尽职责,通过进行侵害国家机关和个体自然人正常活动的犯罪,从而致使国家和个人的合法利益蒙受损失,依照刑法应该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尽管“职务犯罪”这个概念的提出

  所谓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不尽或未尽职责,通过进行侵害国家机关和个体自然人正常活动的犯罪,从而致使国家和个人的合法利益蒙受损失,依照刑法应该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尽管“职务犯罪”这个概念的提出,对于大多数人特别是普通人来说非常陌生,然而形形色色的职务犯罪确时常见诸于社会现实和各种媒体之上,被我们习惯的统称为“腐败行为”并由心底对此深恶痛绝。

  如何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并对其积极的加以预防,从而保障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的活动和利益,营造一个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职务犯罪的成因,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上来讲,在相同的社会环境共处的前提下,在绝大多数的公务人员能够忠于职守的情况下,少数人铤而走险实施职务犯罪,这不能不说明作为犯罪人的个体品质上变化是导致他们进行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通过分析近年来的大量案件及统计表明,在职务犯罪中,初次犯罪而未受到刑事处罚,导致其后重大犯罪的占有绝大多数。由此不难看出,研究和分析职务犯罪的初次犯罪犯心理对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里所说的初次犯罪,与刑法上犯罪人进行第一次犯罪并符合犯罪要件的初次犯罪的概念与所不同,他特指些具备犯罪心理发生、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犯罪动机斗争过程,并最终进行了第一次违法犯罪活动而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对于职务犯罪而言,职务犯罪的初次犯罪的犯罪形式通常表现为与犯罪人职务行为相关并与之权力相结合的贪欲型犯罪,例如我们通常所说的贪污、受贿、挪用等。由于其职务行为上的权力和便利,往往这些初次犯罪行为不为人所察觉,并易逃避刑法的追究。正因为如此,职务行为的初次犯罪往往对于犯罪人的个体品质上的变化起了根本性的作用,并可能诱使其继续实施职务犯罪。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初次犯罪不同于偶然犯罪年龄结构分布那样均衡,初次犯罪的犯罪时间通常集中在一个时期之内,由于职务犯罪的初次犯罪与犯罪人的职务和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通常集中在犯罪担任某项职务和行使某项职权的时期内,也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XX岁现象”。正是在这段时期内,犯罪人的心理通常表现为生理和精神上的需求与心理发展滞后之间的巨大的矛盾。例如贪欲型犯罪,犯罪人尽管已经在生理上具备了成年人与自身年龄相符的生理特性,但是在心理发展上由于受着外界不良亚文化因素的影响,精神意识活动和道德水准相对大面积滑坡,此时心理发展与自身的生理发展失衡,急剧的表现出自己对于物质上、精神上甚至生理上大大超越现有正常状况的合理要求。往往在此时,犯罪人通常产生出初次犯罪的犯罪动机和激烈的思想冲突,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强力的需要,萌发占有金钱及生理满足的念头,从而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另一方面,他们明知这种欲望的满足是需要付出违法的代价来换得的,由于自身对于法律的了解和对于犯罪可能产生后果的估计使其意识到了,一旦实施犯罪行为自己将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对于刑事处罚的恐惧感加上自身潜在意识内本质上的良知,自然使他们产生对与犯罪动机相抵触的因素,抑制犯罪的因素就成为了与犯罪动机较量决定性因素。

  尽管产生中动机和抑制因素上的冲突,一旦这种犯罪动机在与抑制因素的较量中占据了上风,就极有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那么,又是什么最终致使他们进行了本不该发生的第一次犯罪呢?

  在我们看来,其实不外乎是产生了在犯罪动机驱使下突出的侥幸心理,职务犯罪尽管对于刑罚的有着恐惧感,但是最终还是选择了犯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人产生了侥幸心理。首先,由于犯罪人长期从事某项公务和实施某项职权,往往使其对于自己的职权产生了自豪感和优越感,特别是职务犯罪往往要涉及犯罪人本人的职权的实施,这种权力的滥用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一旦不为人知晓和发觉,就可以堂而皇之的“瞒天过海”;其次不良的从众的心理也是产生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的影响,必然使犯罪人从主观上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比起那些“该杀、该关”的人而言仅仅是“小菜一碟”“拿人钱财,替人办事”。在两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下,犯罪人的罪责感明显的减轻,甚至由于有了合法的形式能够掩盖自己非法的目的而变的心安理得,就这张,罪恶最终战胜了理智,使多少犯罪人踏上了犯罪这条茫茫不归路。

  然而对于职务犯罪而言,这种侥幸心理是伴随职务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利用职务犯罪的人,一没有作案经验,二惧怕一旦失手要面临刑事处罚,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过度的紧张和恐惧,特别是在犯罪过后,这种恐惧的心理并没有因为犯罪的得逞而消除,通常在脑中进行“假想战” ,与司法机关在意识上做着模拟的抵抗和反侦查,与此同时,在犯罪过程中处于相对较弱地位的侥幸心理再度占据上风,犯罪人尽管还有着恐惧和心虚的的心理特征,但是由于客观上由于主观上特权思想的重现和客观上人际关系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法律的打击不力造成自己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尽管看到了自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后果,尽管产生过悔恨的念头,但是恰恰是这种侥幸和犯罪成功的成就感和自我需求的即时满足感很快的会将这种悔罪心理打消的一干二净,从而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向着更为严重和危险的方向发展。

  由于职务犯罪的初次犯罪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所以对于初次职务犯罪的犯罪心理分析和预防就显得尤其特别重要,如何才能防微杜渐,使这种犯罪心理良性的方向转化,是我们今天面临的重要任务和难题,在我看来,在强调的社会预防和法治预防的同时,还不能丝毫放松对于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树立真正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坚持不懈开展反腐倡廉的教育;其次应该对于所发生的职务犯罪心理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其主要特征和内容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开展心理教育讲座,使公务人员从意识上能够真正认识到职务犯罪危害性;第三,新闻舆论媒体要加强监督,对于职务犯罪及时披露报道,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性,这样,不但能够让公务人员进一步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还能使之产生良好的心理暗示,,更对于某些人产生心理压力,使他们能够彻底杜绝已经萌生初次职务犯罪的意念。[page]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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