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法推翻禁21岁以下男子同性性行为的法令
更新时间:2012-12-18 17: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香港政府上周五向法庭提出上诉,不服高等法院推翻一项禁止21岁以下男子进行同性性行为的法令。在该法令下,罪名成立者可判以终身监禁。今年8月间,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指出,香港法律禁止21岁以下男子进行同性性行为是违背宪法的,该法令必须修改,不过法官当时并未建议
香港政府上周五向法庭提出上诉,不服高等法院推翻一项禁止21岁以下男子进行同性性行为的法令。在该法令下,罪名成立者可判以终身监禁。
今年8月间,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指出,香港法律禁止21岁以下男子进行同性性行为是违背宪法的,该法令必须修改,不过法官当时并未建议适当的合法年龄。
高等法院的赫特文法官(Michael Hartmann)在判辞中说,那些法令「以性倾向来进行歧视,它们通过法律来蔑视同性恋男子,把他们归类为行为异常的人」。
赫特文法官也在判辞中指出法令和香港视为地方宪法的《基本法》有冲突。《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也确保全香港的居民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在目前的法律下,异性恋者的女同志进行性行为的合法年龄是16岁,而男同志在21岁以前进行性行为被捕,则会面对终身监禁。
同运人士视8月的法院判决为一大胜利,因为法庭向来很少以性倾向为由,来消除歧视现象。
这宗法律的大肆改革事缘现年20岁William Roy Leung向法庭提出,这条法令是不公正的,因为异性恋者的女同志进行性行为的合法年龄只有16岁。
William Roy Leung的律师Michael Vidler对政府上诉的做法感到惊讶。「我的当事人会继续为他的权利以及全香港人的权利,斗争到底。如果政府还想把这里当成一个国际都会的话,他们办事的作风也该开始跟进了。」
上诉案的听审日期还有待确定。
香港政府正在考虑立法赋予男女同志更大的权利,不过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六成的调查对象认为没有立法的必要,而七成的人并并不晓得有性向歧视的存在。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有暧昧关系但是那个男的想有性行为还是和他有了性行为但是我不是自愿的构成强奸罪吗
一、强奸罪的概念与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奸淫幼女的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即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子对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付刑事责任,构成强奸罪。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