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更新时间:2017-08-0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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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刑事案件中因为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一方或者出现其他情形的,我们都知道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那么具体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也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刑事诉讼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之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一是应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时,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损失(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费用),但这种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应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3)只有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物,责令退赔解决。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或毁坏的,应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赃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和退赃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诉部分,但坚持要求赔偿请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公诉,但已查明其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其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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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具体操作为:1. 确定损失范围,收集证据;2.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 法院审理并判决赔偿金额;4. 执行赔偿。若涉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赔偿范围是什么?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进行索赔赔偿时,需要了解:  1、凡属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应在赔偿之列。  2、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非物质损失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3、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直接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新的赔偿范围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失。具体操作包括:首先,收集医疗、误工等费用的相关证据;其次,排除非物质赔偿请求;然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提出索赔;最后,要注意赔偿请求的时效性。处理过程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如证据充分性、对方态度等灵活选择处理方式,以确保赔偿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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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咨询法律问题具体是什么,双方有没有进行调解,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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