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1)普刑初字第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戴某在本市宜昌路西康路附近设摊,将片名为《环球淫荡幼女疯狂性爱集锦》的一套2张光盘,以人民币16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次日中午12时许,朱某前往被告人戴某的摊位调换光盘途中,被民警盘查并发现其购买的淫秽光盘。后民警在朱某的带领下将被告人戴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戴某的摊位查获各类光盘184张。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被告人戴某贩卖给朱某的2张光盘系淫秽音像制品,从被告人戴某处查获的184张光盘中有112张系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音像制品专用收据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戴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戴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淫秽光盘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施 赟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佳怡